12版:法治荆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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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代表退出筹备组后发会议通知妥否

市民张女士来电咨询:小区目前正在筹备召开业主大会,准备选举产生业委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报名业委会候选人并退出筹备组后,避开街道以筹备组身份面向业主发出会议通知,自行开展召开业主大会的工作,是否合规?

市物调委主任、市法学会法律咨询专家覃忠:这种做法不合规,属于程序违法,所发通知与组织的业主大会无效。《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组长由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成员含业主、居委会、建设单位代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筹备组在开展会议通知、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等工作时,必须在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不得绕过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自行操作。法定筹备组是由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多方联合机构,并非少数业主自发组织。业主代表报名候选人并退出后,不再是筹备组成员,无权再以“筹备组”名义行事。避开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发通知、自行组织业主大会,均违反法定指导与监督程序,不具备法律效力。以此程序产生的“业主大会决议、业委会选举结果”,依法可被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撤销,业主也可诉至法院请求撤销。

退出筹备组的业主代表,只能以普通业主身份参与业委会竞选,不能再行使筹备组职权。原筹备组在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补选新的业主代表,继续完成筹备工作。所有会议通知、公告、投票组织,必须由法定筹备组(含街道代表)作出并公示,组长签字有效。 (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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