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晚报讯(记者秦文 通讯员刘聪 刘高媛 李晓)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发布一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以真实司法裁判彰显生态保护决心,传递法治护江理念。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相关行为,案情清晰、警示意义突出。被告人刘某、杨某结伙驾船携带拖网、发电机等捕鱼工具,在汉江水域采用电捕鱼方式非法捕捞,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查明,两人使用的电捕鱼方式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捕捞方法,且被告人刘某曾多次采用相同方式在汉江水域实施非法捕捞,并联系被告人姚某出售非法捕捞所得渔获物。被告人姚某在明知该渔获物系非法捕捞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转卖,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形成了“捕捞—收购—转卖”的非法产业链条。
受理此案后,沙洋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于去年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法院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2年;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没收两人用于非法捕捞的拖网、发电机等捕鱼工具。针对被告人姚某的收购转卖行为,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在作出刑事判决的同时,充分兼顾公共利益保护,同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最终,法院判令被告人刘某、杨某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缴纳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金11万余元。该款项上缴国库后,将用于生态修复工作,实现“惩罚犯罪、修复生态、警示社会”的多重效果。
汉江作为长江重要支流,是我市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支撑,其生态安全关乎区域发展大局与群众切身利益。电捕鱼等禁用捕捞方式破坏性极强,不仅会直接导致水域内鱼类大量死亡,还会破坏水体环境、摧毁水域生态系统,危害生态环境长远发展与公共安全。此案例的依法审判和发布,彰显了全市法院“刑事惩戒与生态修复并重、个人追责与公益保护并举”的审判理念,既严厉打击了非法捕捞实施者,也依法惩处了收购转卖的“下游”参与者,彻底斩断非法捕捞黑色链条,明确传递出“破坏生态者违法必惩、损害必赔”的强烈信号。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已满五周年,长江“十年禁渔”进入纵深推进的关键阶段。全市法院以此为契机,持续深化环境资源司法实践,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依法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常态化开展以案释法、巡回审判、法治宣传等活动,将司法护江落到实处。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继续坚守生态保护底线,以严格的制度、严密的法治守护汉江流域生态安全,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规范和惩戒作用,推动形成“人人参与生态保护、人人守护汉江安澜”的社会共识,引导全社会同心协力、共护一江清水。
链 接
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十年禁捕
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10年禁捕。
《决定》规定,长江干流湖北段上起巴东县官渡口镇,下至黄梅县小池口镇,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汉江干流湖北段上起郧西县夹河镇,下至武汉市汉阳区南岸嘴,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决定》提出,禁捕期间,禁止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以及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
《决定》明确,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销售、食用禁捕水域的非法渔获物。
《决定》指出,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标准
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0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2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的;
(五)以非法捕捞为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