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版:法治荆门     
按日期检索

以他人名义注册公司,变卖商标侵权商品引纠纷,市综治中心介入调解——

九家“影子公司”为商标侵权买单

荆门晚报记者 秦文 通讯员 蒋琼

“原以为要打一场耗时耗力的跨域官司,没想到综治中心调解半个多月就解决了,既止住了侵权损失,又省下了大笔诉讼成本。”近日,一当事人在电话中激动地对市综治中心信访事项调委会主任刘显松说道。

据悉,经过不懈努力,该调委会成功调解由一人实际控制、以他人名义注册的9家“影子公司”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一方当事人代表9家公司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下架侵权商品、一次性赔付4500元,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初遇困局:9家企业集体“失联”,跨域调解陷入僵局

当事一方为广东省广州市某化妆品公司(以下简称“化妆品公司”),另一方为湖北一百货店,法定代表人为王某。

今年9月底,信访事项调委会调解员接到一起侵害商标权系列纠纷调解申请——化妆品公司以“商标权侵权”为由,将注册地在我市的9家公司列为被申请人,主张合计赔偿18万元。

据化妆品公司提交的材料显示,这9家企业在一网络平台开设店铺,擅自利用化妆品公司注册商标销售产品,且已掌握店铺截图、购买凭证、产品对比照片等关键证据。

按照调解流程,第一步需与双方当事人深度沟通,摸清纠纷细节。但当调解员根据化妆品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9家我市企业的负责人时,难题出现:所有电话要么无人接听,要么接通后一听是“商标侵权调解”便立刻挂断。

“电话联系不上,调解就成了‘单声道’。”调解员介绍,这类小微企业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常存在“回避调解”的情况,企业经营者要么对侵权后果认识不足,要么担心赔偿影响经营,试图通过“失联”拖延时间。为打破僵局,调解员迅速调整策略,决定采用“短信释法+持续跟进”的方式:每天向9家企业的负责人发送短信,内容既包括商标法中关于销售侵权商品的法律责任条款,也附上类似案例的调解结果,明确“回避无法解决问题,调解反而能降低损失”的核心逻辑。

破冰时刻:“挂名法定代表人”吐实情,牵出幕后实际经营者

连续5天的短信沟通后,事情终于出现转机——其中一家企业负责人李某主动回电,语气中满是委屈与困惑。李某解释,自己是王某的远房亲戚,去年王某找他帮忙注册公司,碍于亲戚情面,他没多想就答应了,从未参与过公司经营决策,更不知道公司涉及商标侵权。

更关键的信息随之浮出水面。调解员了解到,不仅李某挂名的这家公司,另外被起诉的我市8家公司,实际经营者也是王某,只是为了“方便运营”,分别挂在他人名下。

这一线索让案件瞬间柳暗花明。调解员立即联系王某,起初他还心存侥幸:“我就是帮朋友跑跑腿,不是实际老板。”但当调解员逐一摆出证据后,王某的心理防线逐渐瓦解,最终承认9家公司均由其实际控制,且确实销售了侵权化妆品。

“我现在就把侵权商品下架,配合调解。”王某的态度有了明显转变,但谈到赔偿时却面露难色,“这两年生意不好做,每家店每月利润也就几千块钱,真没能力赔太多钱。”面对王某的诉求,调解员没有急于施压,而是先肯定其“主动下架、承认错误”的积极态度,再结合化妆品公司提供的侵权商品销量数据,客观分析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让王某明白“合理赔偿是承担责任的必要环节,也是避免诉讼扩大损失的最佳选择”。

拉锯谈判:法理情三重发力,找到双方“平衡点”

经过初步沟通,王某率先作出让步,提出“每家公司赔付300元,9家合计2700元”的方案。但当调解员将这一方案反馈给化妆品公司时,却遭到了明确拒绝。“我们为了取证,调查费、律师费都花了不少,2700元连维权成本都不够。”化妆品公司负责人表示,最低要求是“每家赔付1000元,9家合计9000元”,否则将放弃调解,直接向法院起诉。

当事双方的诉求差距较大,调解陷入新的僵局。调解员决定采用“背对背”调解法,分别从“法理”和“现实”两个维度为双方算账。

面对化妆品公司,调解员着重分析诉讼的风险与成本:“虽然你们证据充分,但跨域诉讼至少需要3个月至6个月。其间,侵权行为可能持续;而且9家公司都是小微企业,即便胜诉,执行阶段也可能面临‘无财产可执行’的情况,最终可能‘赢了官司输了钱’。”

另一边,调解员则向王某强调侵权的“法律后果”:“你们侵权在先,若对方起诉,法院可能会根据侵权时长、销售规模判决更高赔偿,还会影响企业征信。”调解员建议王某结合自身经营状况,适当提高赔偿金额,“4500元的赔偿额分摊到9家公司,每家500元,既能体现诚意,也不会对经营造成太大压力。”

经过反复沟通,当事双方逐渐认清“调解优于诉讼”的现实。化妆品公司考虑到跨域诉讼的耗时耗力,同意将总赔偿要求降至4500元;王某也意识到“及时止损”的重要性,最终接受了这一方案。

调解赋能:基层机制显优势,为知识产权保护“提速”

最终,王某下架9家公司侵权商品,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化妆品公司支付了4500元赔偿款。这场最初诉求18万元的侵害商标权系列纠纷,以“低成本、高效率、重实效”的方式圆满化解。

值得关注的是,纠纷中暴露的“挂名法定代表人”问题,成为调解后的重要警示点。调解员提醒,根据民法典、商标法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即便未实际参与经营,若无法证明对企业侵权行为毫不知情,仍可能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李某的经历给大家提了个醒:千万别因“人情”轻易挂名当法定代表人,一旦企业出问题,“挂名”也可能变成“担责”。


 转载请注明来源,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