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晚报讯(记者秦文 通讯员陈紫薇)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贷款人要为自己违约担责,不仅要支付未偿还的本金,还要支付相应罚息。这一案例再次警示广大市民,借款需守约,切莫因小失大。
原告为贷款人,系沙洋一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被告为借款人,系李某,男,今年54岁,东宝人。
今年3月10日,银行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偿还银行贷款本金31.02元、截至2024年9月1日所欠罚息5363.52元,以及从2024年9月2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罚息以到期未偿还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的1.5倍计至贷款全部结清之日),同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用。
今年3月25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庭审期间,李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查明,2022年1月11日,银行与李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向李某发放贷款5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合同利率为年利率12%,额度有效期为2022年1月11日至2023年1月10日,还款方式为每月20日按频率付息,到期一次还清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上述合同签订后,银行于2022年1月11日如约发放贷款。该笔贷款逾期后,银行电话联系并上门催收,截至2024年9月1日,李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4.9万余元、利息5983.33元,下欠借款本金31.02元、罚息5363.52元。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借款,与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银行依约发放借款,李某理应按约偿还,对银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按照当事双方的约定,李某未按期足额偿还到期应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时,银行有权宣布此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立即到期,并就欠付全部款项按照合同利率12%的1.5倍即18%计收罚息等。
法院判决,李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31.02元及截至2024年9月1日的罚息5363.52元,自2024年9月2日起的罚息以到期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贷款全部结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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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有规定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674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676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