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版:法治周刊     
按日期检索

出售游戏账号又“找回”?构成盗窃罪!

本报讯(通讯员银铃)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蓬勃发展,游戏玩家之间的账号交易日益频繁。然而,许多玩家并未意识到:私自找回已出售的游戏账号,实则是对虚拟财产的盗窃,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11月14日19时许,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泉口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所在的游戏公司被赵某骗了950元。接警后,泉口派出所民警迅速行动,第一时间联系赵某到所接受调查。

“我当时只是一时冲动,没想到会惹出这么大的麻烦。”经询问,8月16日,赵某通过南京某科技网络公司以签订电子合同的方式,将自己“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账号卖给毛先生,获利738.6元。过了两个月,赵某却心生悔意,10月23日,赵某在买家毛先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腾讯客服将此游戏账号进行申诉找回,导致该科技公司损失950元。

目前,赵某因盗窃虚拟财产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

民警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游戏账号、装备等特殊的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都是公民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受到法律保护。恶意“找回”已售出的游戏账号属于盗窃虚拟财产,面临的不仅仅是民事违约赔偿还有法律的严惩。同时,广大群众在购买虚拟物品时,务必选择正规、可靠的交易平台和渠道。完成交易后,应及时更改账号、绑定信息,并妥善保留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转载请注明来源,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分享到: